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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919008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19年09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元人社〔2019〕30号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30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文炳祥、邬培雄、法永平、仲刚、李智忠、文国琼、李加云、杨中永、钱永林、杨光亮、杨春贵代表:

你们在元谋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村社区三职干部离职后养老保险的议案》的建议(第53号)已由县政府办转交我局办理。接到办理通知后,我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是建立得最早的养老制度,随后于2012年7月1日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2014年10月1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的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决的是城镇、农村非从业人员的养老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解决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

2000年11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212号)文件出台,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参保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实施办法》办理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是由省人民政府、省人社厅制定,州、县两级是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只能按照省人民政府、省人社厅政策规定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委会三职干部离职后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也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社厅制定,目前没有针对村委会三职干部离职后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只能按照现行政策办理相关业务。

为了在岗村委会三职干部离职后,年老以后能够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障政策,结合目前我县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在岗村委会三职干部男59周岁以下,女54周岁以下,且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前能够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及时自愿选择参保。

2013年12月3日,元谋县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岗村委会三职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元人社〔2013〕93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岗村委会三职干部男59周岁以下,女54周岁以下,且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前能够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岗期间办理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补助1000元/人/年,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所以在岗村委会三职干部应该及时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在岗村委会三职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又离岗的,可以按照个体灵活人员继续缴费,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仍然不满15年的,还可以根据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延长缴费。

一是《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通过提高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不中断连续性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金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建议在岗村委会三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不中断逐年缴费,可将缴费档次增加到最高档,并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能够补缴的年限,达到法定年龄(男、女60周岁)时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非常感谢你们给我们提出的意见,希望你们继续关心支持我局的工作,多给我局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