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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0-0810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10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20〕21号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07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元政字〔2014〕31号),《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元政办通〔2019〕9号)停止执行。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元谋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明确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安全生产底线及公益林五条控制线,全面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通过科学合理设置,着力优化建筑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建立健全砂石资源开采管理长效机制,引导规范全县砂石资源有序开发,为我县稳增长、保民生、助脱贫、促跨越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整治、全面规范、长期保持”的整体思路,进一步健全砂石资源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减少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促进砂石资源规范有序利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资源权属明确。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河道或地下砂石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非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

(二)生态保护优先。以保护国土空间内现有山、地、林、河等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采取合理化布局、保护性开采的方式,合理规划砂石开采区域、提升砂石加工工艺,尽量减少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公开公平公正。砂石资源开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采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确保国有资源保值增值,交易过程阳光透明,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黑恶势力暗中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蔓延,全面营造平等、和谐、廉洁、安定的砂石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依法依规管理。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占用耕地、违规生产、大气污染、废水超标排放等行为开展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砂石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治整改工作,禁止农村基层组织以村集体名义擅自“买卖”砂石资源,切实捍卫法律尊严。

四、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切实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元谋县砂石资源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海芬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周应张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丁志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孙绍兴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 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强武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雷振宇 县水务局局长

李江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 宁 县财政局局长

罗绍亮 县发改局局长

普文荣 县应急局局长

董 奎 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局长

肖亚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玉聪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白 忠 县林草局局长

李玉明 县信访局局长

何 鑫 县住建局局长

赵 明 县税务局局长

文增斌 元马镇镇长

韦志光 黄瓜园镇镇长

吴绍银 羊街镇镇长

梁云辉 老城乡乡长

李从富 物茂乡乡长

罗绍伟 平田乡乡长

吴永彬 新华乡乡长

杨 惟 凉山乡乡长

文朝坤 江边乡乡长

余金海 姜驿乡乡长

领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于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河砂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雷振宇兼任,山砂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李江华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砂石资源管理日常事务。

五、经营主体

结合元谋实际,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办理砂石开采行政许可,采取现代化企业管理运作的模式,对县域内依法审批开采的砂石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六、管理经营运行模式

按照《元谋县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协议出让”取得砂石开采权的方式仅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取得砂石开采许可的县属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运行的方式实行采销分离、分采统销的办法,负责对全县山砂、河砂的统一管理经营,做好市场的调节和平衡。主要方式:

(一)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一是规范采砂权管理。将全县河砂开采权以协议出让的方式由县属国有企业实行统一规划开采,山砂开采权以挂牌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二是规范劳务招标。开采以采砂劳务招标方式确定的开采方,只负责砂开采,按合同约定获得报酬,无砂资源所有权和销售权。三是遵守采砂规划。严格执行采砂规划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推动砂石资源有序开采。

(二)销。销售是稳定市场的关键环节,要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销售价格由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砂市场交易价格变化情况,在充分咨询、听取物价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砂销售价格建议,报县国资委备案后,组织销售。销售由县属国有企业统一组织定点销售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开采方组织销售。

(三)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元谋县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统筹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的开采、销售执法及监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居民自用采砂管理。农村居民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开采零星、少量砂石资源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出示证明,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获得批准的,应按照批准的区域、时限、数量开采砂石,开采活动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采取必要的恢复治理措施并向村(居)委会提供开采地块前后对比照片及采出砂石资源使用流向等影像资料,做到开采行为真实、清楚、可追溯。居民自采砂石严禁销售营利,一经发现,按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理。

(二)县属国有企业以“协议出让”取得河道采砂权,其它的个人、企业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山砂采矿权,并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采。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内河砂资源利用的,必须报经县级水务部门批准,并取得县级水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开采砂石资源的,应当取得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三)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因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开挖隧道,或者在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采挖施工,将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的,不需办理 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对自用后的剩余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及其他矿产品,不得进行转送、转让、出售或者违法填埋、堆放,应当按程序交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河道疏浚、库塘清淤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采出可用于加工销售的砂石资源统一由水务部门报县国资委依规处理,项目施工单位未经授权委托擅自加工销售采出砂石资源的以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置。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经依法审批的河道采砂范围因保有量、补给量不足资源枯竭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向水务部门申报停采或注销,停采后30日内完成河道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并撤离机械设备,严禁超出河道许可范围实施开采。

(六)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设施、水

土保护设施及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构建筑物和安装大型设施设备,禁止在河道内放置油料和从事机械维修等行为。

2.可采期内因生产需要临时占用河道堆放的砂石料不得超过500立方米,禁采期内禁止一切占用河道的生产经营行为。

3.在河道外经批准用于堆放砂石的临时堆场应严格控制规模,原则上长宽高不超过100米x50米x4米,临时堆料场应设立信息公示牌,临时堆场应完全覆盖、明确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使用年限及日常管理制度,场内堆料应完善大气污染、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措施。

4.砂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弃料、污水遵循集中收集、循环利用、妥善处置的原则并建立处置台账,集中收集地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防尘抑尘和污水处理设施,无法回收加工或循环利用的,需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5.临近居民区或公共活动区的场点,禁止中午12:00-14:00,夜问22:00-次日早6:00生产和运输。

6.砂石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自觉接受过磅计量及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督,并采用封闭运输方式,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抛洒。

7.因砂石生产活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

8.合法批准的砂石资源开采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洪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砂石加工场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选址要求,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分工。县自然资源、水务,公安、法院、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运、税务、城管、信访、发改、供电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砂石资源的长效管理并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开采砂石资源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编制砂石开采规划,砂石资源采矿许可证办理、项目用地审批等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毁坏耕地等违法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龙川江干流及各级支流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的管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及河道疏浚、库塘清淤等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超越审批范围开采砂石资源、非法占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生产秩序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

县法院:负责受理砂石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需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主体责任,对相关部门落实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等环节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进行统一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满足环保“三同时”要求和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违法排污、擅自停用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开采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

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照从事砂石资源经营的行为。

县交运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的上道监管,与县公安局共同负责全县范围内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

县税务局:负责对砂石企业开展税务稽查,依法打击、

查处砂石生产企业偷、漏、逃税案件。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砂石料运输车辆的扬

尘、泼洒等问题的治理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及时掌握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信访案件信息,做好疏导化解矛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发改局、楚雄元谋供电局: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依法决定整顿、取缔的砂石开采企业和私挖滥采点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施设备,对涉嫌非法转供电的,对供电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制度并准确、及时收集掌握本辖区砂石开采活动的源头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负责对经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建设内容的拆除清理以及村民自采自用砂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开展全县砂石资源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落实辖区内的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对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进行系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要结合春节、州庆、五一、全国土地日、安全生产月、国庆,重要会议活动等重要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4次。对联合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汇总研究并实行责任分解制和整改销号制,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松手,隐患不消除不罢休。始终保持对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全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确保发现及时、整改到位、执法规范、成效明显。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注重

联动,要在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联合监管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等,切实加强和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杜绝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罚代管等配合不畅、执法不公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砂石

资源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部门监管与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继续实行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要结合“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以及县法治文化中心等宣传阵地作用,大力强化砂石开采、用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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