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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十七人大会六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1-0909004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元农字[2021]3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尊敬的李加云等代表:

你们在元谋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整治违法占地建房、土地买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会议上提出丙华村委会有10个村小组,……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有的家庭出行不便,就把自家的承包土地不批就建,……建议上级部门出台政策对违法搭建未批先建分时段,补办一批、拆除一批、罚款一批,保护耕地。你们提出的建议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自然资〔2020〕111号文件关于零容忍增量,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突出问题通知精神。

一、云自然资〔2020〕111号文件通知精神

遏制新增,对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乱占耕地建房包括住宅类房屋、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从2020年7月3日起,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实行“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抢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通知要求各地对违反规定,顶风违纪的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

二、法律政策赋予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罚职责

按照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村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有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各自职能职责,有时需要联合执法。

三、我县村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工作开展情况

(一)违法建房存量情况。2020年7月3日以前的存量违法建房已由县自然资源局全面统计报上级决策,待上级决策下发后,预计会补办一批、拆除一批、罚款一批。

(二)机构组建情况。元谋县农业农村局乱占耕地违法建房执法机构设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三)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5月21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举办了十乡镇分管领导、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共41人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业务培训会。

政策宣传上,采取抽挤时间到部分乡镇召开的村组干部会议上和村委会召开的党员、村小组长会议开展宣传3场次,也采取到各乡镇赶集日开展音频宣传2场次、印制发放1000份“八不准”宣传单。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刚刚接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业务骨干对宅基地政策、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2、农业农村部门的宅基地行政执法队伍没有配备完善,执法资格有待统一。3、有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对未批先建、违法占用耕地建住房问题的宣传、教育、管理存在推诿现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1、举办一期高规格、规模大,由县政府组织的县、乡、村、组业务骨干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班,明确各级任务清单,提高业务工作人员素质和办事效率;2、完善宅基地行政执法队伍,充实配强人员,尽快介入农村宅基地违建执法,并及时与法制办对接,规范执法内容及范围,杜绝违法建房发生。3、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视,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各自职能职责,强化联审联管机制,杜绝推诿扯皮,杜绝耕地流失。

尊敬的各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建议特别精准,也就是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管理工作的短板,也是我们要逐步努力克服、不断完善的工作。感谢你们对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日常工作中在提出宝贵意见。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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