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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1-1008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08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21〕23号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08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元谋县蓝天白云,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8〕41号)《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通〔2018〕35号)及《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4.《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7.《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9.《关于确保完成2019年及“十三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云污防字〔2019〕42号)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1.《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12.《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8〕41号)

13.《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通〔2018〕35号)

14.关于印发《元谋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元环发〔2019〕4号)

15.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16.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元政办通〔2019〕25号)

17.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通〔2015〕39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元谋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做好大气空气质量日常分析研判,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明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设置情况详见“组织机构和职责”)、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厘清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密切配合,联合防控,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实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设置情况详见“组织机构和职责”)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人员和技术准备,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部门联动,全员参与。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信息互通,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实施。重点企业行业按照编制的“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减排污染物,避免出现应急减排“一刀切”。

1.5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元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元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

2.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构建组成。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对口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局长担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和宣传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

2.1.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关制度,组建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和宣传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根据研判和会商的结果及时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气候、应急管理、环境评估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

专家组负责分析、研判大气污染状况和气象扩散条件,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启动等级以及应急响应措施等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1.3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和县气象局组成。

监测预报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环境空气监测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工作;基于应急响应期间的空气污染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研判未来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1.4督导检查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组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

督导检查组负责对辖区内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可采用会议调度、现场监督指导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2.1.5宣传组

县政府办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宣传组。

宣传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形成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做好社会动员,防范舆情风险。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

2.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责任单位应参照《元谋县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元谋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元谋县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司其职,落实日常监管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预防辖区内污染天气状况的发生。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政府办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县内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报道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各级别应急响应下的健康防护提示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和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指导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清洁能源的调度和保障工作。

(4)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负责督促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开展错峰生产、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负责督导各乡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活动。

(5)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制定区域内各教育机构发生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工作方案,指导行政区域内各教育机构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负责督导各乡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体育活动。

(6)县公安局

负责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限行和引导措施,组织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督导行政区域内砂石等矿山开采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减少降尘,并及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9)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负责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应急监测和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完成“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和落实工作;负责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正常运转;负责配合完成应急响应期间的宣传工作。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降尘等应急响应措施,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11)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落实城市公交运力保障,落实行业超限运输管理、责任交通道路保洁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的保障工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对在用超标排放车辆和柴油火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2)县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督导各乡镇暂停实施应急响应期间的森林防火烧除计划,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13)县水务局

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用水的调度和供给。

(14)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配合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落实减少应急响应期间辖区内大型节庆活动和文化相关活动的举办。

(15)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健康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负责组建、配备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16)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各乡镇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禁止秸秆燃烧。

(17)县气象局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条件的监测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负责及时发布和上报气象条件预报信息;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和会商;负责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应急响应期间特种设备目录内燃煤锅炉的执法检查。

2.2.3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建立乡镇级的重污染天气应对领导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要求,配合各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有关规范分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并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每日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机制,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确保能够对重污染天气的发展形势进行及时研判。

3.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有关要求,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1县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特殊启动条件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及目标要求、环保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实时动态分析,必要时可提出直接启动预警的建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研究通过后可直接启动预警。

当大气环境质量受行政区域外污染影响明显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尽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预测到未来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的污染天气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监测预报组及专家组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达到预警条件时,立即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方式及内容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应同时向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以及预报预警信息等内容。

3.3.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3.3预警降级或解除

应急响应期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1.2应急响应的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和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4.2应急监测和监管

应急响应启动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主动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主动展开相关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的应急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推动和督促约束性减排指标的落实,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各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对涉及绩效分级管控的重点行业排污企业,实施“一厂(场)一策”管理,并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

4.3.2分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强制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7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80%,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2次/日;暂停实施森林防火烧除计划。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运输、砖瓦窑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要求,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或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有效落实。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内燃煤设施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4S店)进行错峰建设和错峰经营。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根据需要增设有关疾病门(急)诊,加强有关专业救治力量。

建议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强制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

移动源减排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Ⅲ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他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暂停运行;交通运输部门应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应减少作业时间,必要时暂时停止作业。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建议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强制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民生保障工程和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施工作业外,其余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全面停止;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5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95%,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100%,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5次/日。

移动源减排措施。发布预警的乡镇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其余要求按照Ⅱ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工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Ⅱ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他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内企业或单位燃煤设施全部停止使用(除民生保障外);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全部停止作业(除民生保障外);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

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县气象局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4信息公开

县政府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县文化和旅游局是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的公开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和有效的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以及预报预警信息等内容。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管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调度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的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Ⅱ级以上响应时,应派专人开展监督和指导工作。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各自负责督导落实的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应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提出改进措施或意见建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对辖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及其它相关方案进行重新划定或更新,同时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总结分析,吸收合理化意见建议。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建立覆盖县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通讯录,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完善更新信息,确保联络通畅。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确定至少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员,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能及时有效传达。

6.4后勤物资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物资,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5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所需的工作经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7.应急预案管理

7.1监督管理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行动或工作方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省级、州级、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宣传,重点加强公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

7.4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必要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落实等方面开展,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适时提出预案修改建议,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元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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