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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元谋县城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2-1223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近日,元谋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元谋县城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试行)》(元政通〔2022〕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作如下解读:

《管理办法(试行)》共有7章36条。主要包含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有6个条文。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职能职责。

(二)第二章监督管理,共有9个条文。主要明确了噪声达标区内噪声排放的基本要求、产生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评报批、监管渠道公布等内容。

(三)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共有3个条文。主要内容为: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减轻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共有3个条文。主要内容为: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施工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五)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共有4个条文。主要对机动车辆消声装置和喇叭、警报器安转使用、禁鸣区划定做了相关要求。

(六)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共有9个条文。主要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公共场所娱乐健身集会活动、室内装修作业、餐饮服务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要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合理选址,从源头上堵住了社会生活噪声的发生。

(七)第七章附则,共有4个条文。主要包括《管理办法(试行)》中一些用语的含义解释和明确施行时间。

原文: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城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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