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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512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发〔2023〕4号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0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建元谋府院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进法治元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第一条 开展“府院联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化解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推进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中,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新需求,找准争议方在具体案件中的合法合理诉求,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努力满足其合法合理诉求。

(三)坚持依法推进。在推进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中,要统筹兼顾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决落实合法性审查原则,坚决杜绝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等做法,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代价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依法支持,坚决杜绝以损害法律权威、侵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

(四)坚持重心下移。紧紧抓住行政争议的源头和要害,充分发挥法、检两院及行政机关靠近争议发生地、熟悉社情民意、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方便快捷等方面优势,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源头,开展好诉源治理,防止争议层层上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不断提高争议化解质效。

第二条“府院联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成员单位:元谋县人民政府、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全县各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视联席会议内容经成员单位商议同意后通知参加;全县各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工作需要时,也可视情况向成员单位申请召开联席会议。

主要职责是在全县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作出、重大项目开展、重要决策形成前,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就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由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律风险提示;在行政争议形成后,由行政机关履行争议化解的主体责任,与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磋商形成行政争议化解的具体方案,促使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内化解;在进行诉讼后,由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共同组织争议双方充分协商,通过全县“府院联动”,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通报元谋县辖区范围内年度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监督基本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汇报及对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研究、探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助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三)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问题、争议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实质化解可能的个案进行沟通,加强府院良性互动,多措并举加大调解力度,实现行政争议多元实质化解。

第三条“府院联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在每年上半年召开,由元谋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轮流承办。议题主要是通报上一年度全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困难问题,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临时会议由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议题主要围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工作中急需解决问题或案件确定。临时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提议召开的单位主持,并作好会议记录。联席会议承办单位或提议召开单位可视会议情况邀请参加单位负责人出席,联席会议参加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内容信息。

联席会议召开后,会议举办单位根据会议情况,就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以内部资料形式印发和抄送有关单位和领导。(该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不作为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等有关对外公文具体引用的依据)

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会务的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等工作。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各参会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执行,最大限度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实质化解。

第四条“府院联动”实行负责人出席联席会议制度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联席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具体工作内容的副职及涉及具体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席。

以下情形,应当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席:

(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方案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决定、决策落实的;

(二)案件具备协调化解条件,行政相对人提出希望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沟通、商量化解方案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应诉有助于行政案件实质性解决的;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的情形。

年度联席会议应当由正职负责人出席。

第五条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案件范围

(一)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案件;

(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行政登记、房屋行政登记以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案件;

(三)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四)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的案件;

(五)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公共利益、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超过起诉期限、复议期限等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当事人的诉求有一定合理性的案件;

(七)其他依法可以进行府院联动化解的案件。

纳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具体情形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政案件,应当将争议实质性化解贯彻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立足协调化解与依法裁判有机结合,促进行玖争议稳妥解决:

(一)行政复议阶段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二)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但即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实质权益仍无法有效实现的;

(三)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裁量空间或余地,且行政相对人诉求正当的,有必要结合行政相对人诉请开展调解或协调化解的;

(四)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职责、给付职责,且行政相对人诉求合理,但在履职、给付程序性条件方面存在争议的;

(五)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

(六)涉及政策变化,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有必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历史成因、当事人客观状况等因素开展调解或协调化解的;

(七)行政案件以其他争议为前置基础的,通过化解前置争议可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

(八)涉及行政赔偿、补偿,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开展调解的;

(九)其他具备争议实质性解决条件的行政案件。

“府院联动”工作启动

(一)行政争议形成前,由元谋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其工作需要牵头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将会议议题及资料于会前送交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由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检察院就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作法律风险提示。

(二)行政争议形成后,由涉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争议化解的主要职责,切实履行好行政争议化解的主体责任,必要时可提请“府院联动”成员单位召开临时会议,与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共同会商具体化解方案,力推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内解决。

(三)行政争议成讼后或非诉讼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元谋县人民法院牵头,函告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共同或分别组织行政争议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拟定化解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化解可能的,由元谋县人民法院邀请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或分别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五)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对存在的行政争议需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的,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检察院协调,由上级机关参与或牵头协调化解,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府院联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府院联动”工作中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审判机关履行行政诉讼审判职责进行法律监督,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事实,辨明是非,定分止争,除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还可以调阅法院行政案件卷宗,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公民调查取证等,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元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理部门、元谋县人民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

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

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争议化解,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方式,同时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群团组织等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共建、信息共享,不断丰富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方式。

判决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案件调解、协调不成的,县法院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与解决行政争议并重的原则及时作出裁判。对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需要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通过司法建议,明确指出被诉行政行为所有违法之处,同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予以指引。

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但因情势需要判决确认违法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规范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裁判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存在瑕疵,但与行政相对人主张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共同会商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并本着客观公正立场,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十条 司法救助机制

行政案件审理或裁判后,经过协调化解等途径仍无法实现行政相对人正当诉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案情,根据司法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司法救助。

第十本意见试行期间如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执行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十本意见由元谋县人民政府、元谋县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 元谋县人民法院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图解:《关于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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