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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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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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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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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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
金税盘或税控盘或UK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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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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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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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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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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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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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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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 转移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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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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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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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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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 或报查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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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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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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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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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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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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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一般纳税人 |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汇总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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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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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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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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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