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捞所有鱼类和水生动物;
(二)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捕区域和禁捕期捕捞的渔获物;
(三)常年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绝户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