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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322009 公文目录: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内部审计机构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提出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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