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