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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擅自移动大气自动监测设备吗?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919020 公文目录: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