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楚电商创业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1次以上电子商务宣传及推广活动;
(二)做好电子商务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期内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5名以上互联网从业者业务骨干;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和模式创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入选“兴楚电商创业领军人才”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楚雄州工作不少于3年;
(五)开展其他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兴楚电商创业领军人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在培养期内,对“兴楚电商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州商务局。
“兴楚电商创业领军人才”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兴楚电商创业领军人才”资格,并退回创业补贴资金。
(一)拒不执行管理规定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失信行为被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的;
(四)工作不满3年或虽满3年,但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兴楚电商创业领军人才”资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