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的主线贯穿于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中, 概括起来包括三种机制、 五种制 度。
三种机制:
一是公平竞争机制;
二是公开透明机制;
三是维护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平衡机制。
五种制度:
(1)政府采购主体制度。即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的法律地位、资质条件和工作职责等的规定。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采购主体; 二是政府采购管理主体; 三是政府采购执行 主体;四是采购对象的提供者,即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
(2)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制度。政府采购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政府采购法规范了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方式适用条件、采购方式运作程序、采购流程等内容。
(3)供应商质疑投诉制度。完善而有效的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是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制度。政府采购法规定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职 责、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行为及结果的考核范围。
(5)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 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