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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品种等种业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保护?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5-0303010 公文目录: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动植物品种等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权利人可以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动物和植物品种虽然在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培育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因此,可以通过专利法保护动物、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动物、植物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中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动物、植物品种的来源和企业商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罪名,来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