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奖励标准对项目进行分类定义如下
(一)外资新设项目是指:截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新登记注册项目,以及已登记注册但未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资增资项目是指:截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原有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并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增加注册资本金相关手续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具体申报条件
(一)外资新设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二)制造业的界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政策文件最新版本为依据。
(三)合资企业的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由登记注册在云南的QFLP基金公司所投资的登记注册在云南的项目,境外有限合伙人出资资金已投资到云南省内项目的实到金额视为外资,参照本奖励标准对项目法人主体给予奖励。
(五)年实际到位外资指外资企业到位并纳入商务部统计的实际利用外资。在申报年度内到资的申报项目,若在申报终审工作会前被商务部纳统的,按当年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若在申报终审工作会结束后被商务部纳统的,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组织申报。
(六)同一外商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中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最多的项目所在地注册企业作为申报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七)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已完成合法合规性整改并消除了不良影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主体不得作为奖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