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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委托、合作研发的植物品种的权利归属?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5-0604004 公文目录: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针对委托、合作研发的植物品种的权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可见,虽然委托方没有直接从事育种工作,但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取得品种权。但是,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品种权则属于完成新品种培育的受委托方。

同样,对于合作育种,其品种权可以按照合同进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则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合作双方均应当注重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归属问题,以及未得到申请权人许可擅自申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