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识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申请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包括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他特殊的制作方法。商标申请人还应当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