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解读《楚雄州元谋县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06_/2018-1226004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第十六届元谋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楚雄州元谋县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元政办发[2014]5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试行办法》相关内容,现就《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二、三类矿产矿业设置方案的通知》(云国土[2012]4号)、《云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纲要》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2]103号)、《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砂石粘土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楚国土资通[2010]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县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砂石资源,结合元谋县实际,制定《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至2018年以来,规范了元谋县采砂管理,进一步强化采砂监管,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确保防洪安全、环境安全、社会稳定。

二、《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

(一)、关于本办法的采砂类型设定

《试行办法》的第一条明确了元谋县境内的采砂类型分为山砂开采和河沙开采两大类,山砂资源主管职能部门为县国土资源局,河沙资源主管职能部门为县水务局,所有在元谋县境内开展采砂的企业、集体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二)、关于全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的所有权划定

《试行办法》的第二条明确了全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没有出让砂石资源的权利。

(三)、关于采砂权的划定

《试行办法》的第四条明确了元谋县境内的采砂权,由元谋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并授权元谋县水务局、元谋县国土资源局等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采砂(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山砂、河沙开采的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四)、关于依法依规采砂管理及采砂监理

1、《试行办法》的第十六条明确了县国有企业或个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办理完善相关部门的审批手速,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和合同约定,组织开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开采、越界开采。

2、《试行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采砂制度,采砂权的取得、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管理及采砂监理具体内容,对采砂管理进行了规范。

(五)、关于违反《试行办法》的处罚

《试行办法》的第二十条明确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未严格按照规划的范围、期限、界限、方量从事开采的。对不按要求恢复采砂现场等情形的。应按相关要求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试行办法》的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安监局及涉及采砂的乡镇在县采砂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