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三、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一)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3.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4.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6.残疾人、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条件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
(三)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
五、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城乡居民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村(社区)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立案的,应提交立案通知书及起诉状或答辩状;
(五)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七、申请法律援助要到的部门
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司法局)申请或到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申请委托代办。
八、哪些人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九、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