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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元政字〔200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年十一月一日    

 

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管理,提高元谋县果蔬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元谋县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元谋县蔬菜外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蔬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准出,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检测符合国家、省、县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果蔬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和运出本行政区域;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果蔬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和运出本行政区域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果蔬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蔬菜批发市场必须建立入市和外运验证、检测、退市、标识及公示制度。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果蔬生产基地和果蔬产品加工企业的定点基地,对其生产的果蔬产品,必须接受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抽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元谋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包装和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七条 外地进入元谋县交易的果蔬产品,其生产基地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首次进入元谋县时,必须到县外销蔬菜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果蔬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元谋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抽检和监督;对不能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必须由元谋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按规定进行检测,对抽检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元谋市场销售。

第八条 在蔬菜批发市场进行果蔬经营的经销商应主动接受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抽检,并提供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检或不提供抽检人员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果蔬经营的经销商应当建立果蔬产品收购档案,以便追查果蔬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

第十条 果蔬经销商必须按照产品收购档案进行取样,每收取一户农户的产品都必须进行抽样,一户一样。

第十一条 果蔬经销商必须把所收购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在外运发车前送到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送检样品内必须附有与收购档案一致的样品情况标签。经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合格单,方可运出本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对进入批发市场和运出本行政区域的果蔬产品检测不合格的,由元谋县外销蔬菜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元谋县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和《元谋县蔬菜外销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对生产基地或企业在1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6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运出本行政区域,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果蔬经销商对检测结果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蔬菜和水果产品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号、产品认证证号。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我县及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应当给予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果蔬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111日起施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