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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元政办发〔2006〕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年十一月二日

 

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元谋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蔬菜和水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制度。凡是入市交易和运出本行政区域的蔬菜和水果,必须经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抽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市交易和运出本行政区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条 成立由县农业、外销蔬菜办、工商、质监、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果蔬产品的市场准入、准出工作,下设办公室于县外销蔬菜管理办公室,负责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果蔬产品的市场准入、准出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下列分工,做好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指导建立健全入市果蔬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各乡(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准出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果蔬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退市产品作出无害化处理的决定,并予以监督销毁。

质监部门负责做好标准的颁布、标准统一协调和标准执行监督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果蔬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

外销蔬菜办负责市场准入、准出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果蔬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准出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准出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制度。

首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及检测重点为:蔬菜、水果。蔬菜、水果重点速测其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必要时可进行定量分析。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果蔬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果蔬产品生产者、经销者严格自检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

第七条 果蔬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和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从生产源头确保果蔬产品质量安全,并在产品上市前进行速测自检。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基地和果蔬产品加工企业的定点基地,对其生产的蔬菜和水果产品,必须接受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抽检。

第九条 外地进入元谋县的蔬菜和水果产品,首先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首次进入元谋县时,必须到县外销蔬菜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蔬菜或水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元谋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抽检和监督;对不能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必须由元谋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按规定进行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元谋市场销售。

第十条 在蔬菜批发市场进行果蔬经营的经销商应主动接受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抽检,并提供必 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检或不提供抽检人员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和水果经营的经销商必须建立果蔬产品收购档案,以便追查果蔬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

第十二条 果蔬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收购档案进行取样,每收取一户农户的产品都必须进行抽样,一户一样。每个样品抽样量为0.3—0.5公斤(豆类蔬菜不低于0.3公斤,茄果类、瓜类、葱蒜类、结球甘蓝、青花菜、大白菜等不低于0.5公斤,水果不低于0.5公斤)。

第十三条 果蔬经销商必须把所收购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在外运发车前送到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送检样品内必须附有与收购档案一致的样品情况标签,经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合格单,方可运出本行政区域。

第十四条 对进入批发市场和运出本行政区域的果蔬产品检测不合格的,由元谋县外销蔬菜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元谋县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和《元谋县蔬菜外销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对生产基地或企业在1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6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运出本行政区域内,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果蔬经销商对检测结果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蔬菜和水果产品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号、产品认证证号。

第十七条 在蔬菜批发市场建立入市和外运验证、检测、退市、标识及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果蔬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检测人员,应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专销柜台,实行优质优价。

县果蔬产品市场准入、准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信息检测网络,及时在网上公布果蔬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产品经销者要加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签订“产销直挂”合同,明确果蔬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供求关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擅自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或造成因食用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导致中毒事故的,由农业、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检测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元谋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