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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坛罐窑水库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楚府登6

公告〔2015〕第1

 

《元谋县坛罐窑水库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15521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87

 

元谋县坛罐窑水库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元谋县坛罐窑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坛罐窑水库建设工程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移民的意愿,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原则;

()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搬迁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移民,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坚持农业安置,采取异地集中安置和分散后靠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的安置原则。

 

第二章 安置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涉及大姚县赵家店镇2个村委会8个村民小组,包括赵家店镇黑什里村委会的石坡坡、罗家村、牛厩房、中村、下村、大平地6个村民小组和打苴基村委会的坛罐窑、凹底里2个村民小组的移民。

第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完成时间为201612月底完成搬迁安置工作任务。

第六条 移民人口分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七条 搬迁人口是指元谋县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一)在下达《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元谋县坛罐窑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以下简称封库令)规定时间(201276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人口:

1.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

3.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部队服役的士兵;

4.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二)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时间期间新增并落户于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有固定的房屋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人口:

1. 户籍在库区的合法婚嫁人口和新出生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手续的人口;

2. 父或母再婚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随迁入户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

3. 已回原籍且户籍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满释放人员;

4.正常工作调动迁入的人口及随迁的直系亲属;

5.合法收养的人口;

6.已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口。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

(一)在封库令规定时间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为生产安置人口:

1.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其法定承包耕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占用的;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且其法定承包耕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占用的;

3.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部队服役的士兵,且其法定承包耕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占用的;

4.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且其法定承包耕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占用的。

(二)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时间期间迁入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并落户的农村人口,且其家庭的生产资料基本被征占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生产安置人口:

1.户籍在库区的合法婚嫁人口和新出生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手续的人口;

2. 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

3.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正在部队服役的士兵;

4. 已回原籍的服刑或劳教期满释放人口;

5. 已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口。

 

第三章 安置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移民搬迁安置采取异地集中安置、分散后靠安置和货币安置3种方式。

第十条 移民选定搬迁安置方式和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必须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移民选定的安置方式确定后不得更改,安置后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十一条 异地集中安置:

()异地集中安置点为元谋县平田乡平田村委会丙令移民安置点(坝区)。

()移民安置对象:赵家店镇黑什里村委会的石坡坡、罗家村、牛厩房、中村等4个村民小组和打苴基村委会的坛罐窑1个村民小组,征求移民搬迁意愿时选择搬迁到平田乡平田村委会丙令移民安置点安置的移民。

()宅基地配置标准:

1.宅基地配置以户为单位,1人至6人的每户18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户可按移民意愿分为两户配置宅基地,但户均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考虑移民搬迁后发展生产需要,在宅基地以外户均再配置3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耕地配置标准:搬迁的农业人口,人均配置水田1.1亩、旱地0.2亩,同时安置点配置集体林地(墓地)100亩。

()公共设施建设:安置点配套建设文化室、篮球场、公厕等基础设施。

()建房方式:移民建房必须服从安置规划,节约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自建或由管理局协调并由移民户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后建房。

()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按照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种、养殖业。

第十二条 分散后靠安置:

()移民安置对象:赵家店镇黑什里村委会石坡坡、中村村民小组和打苴基村委会坛罐窑村民小组征求移民搬迁意愿时选择就近分散后靠安置的移民。

()安置条件:选择分散后靠安置的移民户,库区剩余资源要能够满足移民生产发展和解决生活条件。

()宅基地标准:分散后靠安置的移民户自行选择宅基地,所选宅基地位置应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以外,同时要确保地质环境安全;分散后靠安置移民户宅基地单户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由移民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自行建房,所建房屋标准必须达到民居地震安全标准。

()耕地配置:选择分散后靠安置的移民户,原则上不再重新配置耕地,确需配置耕地的由各村民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货币安置:

()移民安置对象:赵家店镇打苴基村委会坛罐窑村民小组征求移民搬迁意愿时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移民。

(二)安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货币安置:

1.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有固定住所,愿意出具书面接收协议且能自行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

2.能够自行落实住房的且能自行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

(三)办理程序: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由移民户向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提交由户主及家庭成员签字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报赵家店镇人民政府和大姚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大姚县人民政府备案;

3. 赵家店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后,兑现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资金,同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章 补偿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财产(含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木树、个人投资建设的农副业加工设施等)及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库区淹没实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元政字〔2014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移民房屋补偿费不足以建盖人均2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移民户,经公示确认后给予建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2000元。

第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完成后,由县移民局按程序进行后扶人口核定登记报批,经国务院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证》,取得移民后期扶持对象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取得移民身份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移民身份资格,收回《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证》,追缴已经领取的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符合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口,从完成搬迁的次月起享受每人每月50元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为20年。后期扶持资金按季度发放。

在后期扶持期限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转为非农业人口、死亡的,移民后期扶持身份终止。

 

第五章 实物补偿兑现及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兑现

移民个人财产包括:移民的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木树、地上附着物、个人投资建设的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按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的结果进行补偿,实物指标量不再进行复核。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费在搬迁前由赵家店镇人民政府和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计算明细到户,与农户核对无异并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由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拨付并储蓄到移民个人账户。

对选择异地集中安置和就近分散后靠安置的移民户,其个人财产补偿应主要用于保障移民的建房。根据建房进度分期提款,提取的额度是: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移民户确定宅基地并采购建房材料时可提取该户补偿补助费的30%,住房主体工程完成一层再提取30%,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取20%,完成搬迁并拆除旧房提取20%。

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办齐各种手续后,可提取该户补偿费的80%,完成搬迁并拆除旧房提取20%。

第十九条 集体财产补偿兑现:

()集体的耕地、园地、林地的补偿费、集体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补偿费、其它集体所有的淹没实物补偿费清算并核对无误后,由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一次性兑付给村集体;

()选择异地集中安置农户淹没耕地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到平田乡平田村委会丙令移民安置点流转、开垦土地分配给移民耕种及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淹没耕地征地补偿费中的移民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安置点移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通过四荒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个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有租赁关系的土地其财产处置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对搬迁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和财产,在权属划分不明确之前,暂缓兑付各种补偿费,待争议调解、裁决处理终结后,凭有效的协议书或裁决书再行兑付。

第二十一条 选择异地集中安置和货币安置的移民搬迁后库区周围剩余的法定承包耕地统一收归集体,由原村民小组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

选择异地集中安置和货币安置的移民搬迁后库区周围没有补偿过剩余的经济林果由移民户自行经营管理,已经补偿过经济林果的林地交还原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异地集中安置移民搬迁后,原有房屋必须全部拆除,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集体(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在淹没区扩迁农户的宅基地无偿交回集体,由原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步骤和组织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分6个阶段组织实施:

()宣传动员阶段:20145月开始至20156月底前完成进村入户思想动员动迁和政策宣传工作;

()签订安置协议书阶段:20157月底前完成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

()异地集中安置移民宅基地分配阶段:201510月底前完成移民建房宅基地分配工作;

()异地集中安置移民耕地分配阶段:20164月底前完成移民生产用地分配工作;

()建房阶段:20168月底前完成移民搬迁房屋建设工作;

()组织搬迁阶段:201610月底前完成移民搬迁入住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州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元谋县人民政府和大姚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大姚县赵家店镇党委、政府负责动迁移民的宣传发动和后靠安置、货币安置的具体实施;元谋县平田乡党委、政府负责异地集中安置的具体实施;相关村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移民搬迁安置和接收安置移民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作中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做到集中人力、财力、时间,实现政策保障、资金保障、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期间,元谋县和大姚县县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落实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积极配合乡镇和县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大深入移民区开展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力度,及时处理好移民反映的问题,保障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八条 移民应当服从坛罐窑水库工程建设需要,按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安置,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索取额外补偿补助。对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和拆除原所有房屋并通过验收的移民户,按人均2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逾期搬迁和拆除原房屋的取消奖励资金。故意拖延搬迁和拒迁的,将依法强制搬迁和拆除原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移民自行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阻挠施工、扰乱公共秩序,致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理取闹、滋事破坏、故意拖延搬迁、骗取补偿补助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87日起施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