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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元政规〔20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28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元谋土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元谋土林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在元谋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元谋土林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元谋土林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元谋土林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元谋土林资源数据库和档案库;

(五)法律、法规和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批准,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在元谋土林保护区内可以行使自然资源、林草、文旅、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民政、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元谋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应急、公安、财政、发改、文旅、民政、水务、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监管,做好土林保护管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土林地质灾害救援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

(二)林草部门负责对土林规划区的森林资源进行依法管理。坚持土林保护管理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土林保护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许可林地使用申请;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土林的违法行为。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应急部门负责审定土林地质灾害救援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统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土林自然保护区进行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办理土林自然保护区违法犯罪案件。

(六)财政部门负责将土林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发改部门负责将土林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八)文旅部门负责对已开发成旅游景区的土林保护区内开发的旅游项目以旅游游憩设施、厕所、垃圾箱等旅游基础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倡导爱护土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九)民政部门负责对土林保护区殡葬设施和殡葬活动进行管理。

(十)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土林保护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不符合土林保护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务、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一)交运部门负责土林保护区有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维护公路产权

(十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土林自然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工作,加强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土林保护区内市场主体、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依法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挖滥采、毁林开荒等破坏土林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元谋县土林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在土林保护区内涂污、刻  划、攀爬、砍伐、烧荒、破坏界桩、破坏标志、放牧、倾倒垃圾、排污、狩猎、采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露营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经元谋州级土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授权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村委会负责日常巡查监管,依法对前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或元谋县土林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元谋土林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用于元谋土林的日常保护管理。

第六条 对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在土林保护区及周边从事民俗展示、民族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土林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向乡人民政府报备

第八条 在元谋土林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通信、电网、水网等基础设施的由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审核。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九条 元谋土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开发利用,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禁止修建破坏地形地貌、影响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做好保护土林资源的宣传工作,引导和组织游客进行安全、文明、科学、健康的游览活动;

(三)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四)做好景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治;

(五)做好景区及周边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有效保护土林资源;

(六)做好土林资源的日常巡查管护,对破坏土林资源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

(七)每年向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当年土林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在土林保护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已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元谋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土林资源,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置;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理整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土林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认真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土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51日起施行

 

解读:《元谋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元谋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