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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19]10号)(云南元谋美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9年12月24日   作者:杨发军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环罚字[2019]10

云南元谋亚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EMLC75

法定代表人:何小梅

地址: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中天镇井市村1组

云南元谋亚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11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元谋亚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称公司新建年产40万平方米免烧瓦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1615:15分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0号;2019年121615:25分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10号;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16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0号;2019年1216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10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按项目投资评估总额669332元的百分之三处人民币22311.07元(大写贰万贰仟参百壹拾壹元零柒分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1091010400018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印章)

                2019年1220

上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关于2019年12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云南元谋亚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年生产路面砖10万平方米水泥制品建设项目)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关于2019年12月1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元谋县鼎力建筑垃圾及销纳处置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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