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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调运和施用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畜禽粪污的通告

日期:2022年07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监管,有效改善和提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清洁美化田园、果园、家园,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县辖区内种植基地禁止调运和施用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畜禽粪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采购、调运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

二、禁止在农业生产上施用未经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肥料。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宣传,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督促指导辖区各种植业基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禁止辖区内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调运和施用未经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

四、全县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规范农业投入品的施用,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肥料,严防土壤污染。

五、各乡镇土地流转发包方(村委会、村小组、农户)要落实土地监管责任,监督农业种植业基地(企业)规范农业投入品的施用。

六、严格外防输入,加强对进出种植基地(企业)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监管,严格落实入(返)涉疫人员管控措施的落实。

七、元谋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乡镇实施联合执法,对擅自调运和施用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行为,依法严厉进行处罚;发包方(村、组、村集体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对于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调运和施用未经加工腐熟发酵的猪、鸡、鸭、鹅、鸽子等畜禽粪污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8211779;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12369

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831722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225710

元马镇人民政府:6104166;黄瓜园镇人民政府:8354137

羊街镇人民政府:8391273;老城乡人民政府:8313000

物茂乡人民政府:6104265;平田乡人民政府:8314000

江边乡人民政府:8351012;新华乡人民政府:6104222

姜驿乡人民政府:8350000;凉山乡人民政府:8222998

特此通告。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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