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能集用(1994)字第2826号  | 
   汪开太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法那禾村  | 
   225.65平方米  | 
  
  
   2  | 
   能集用(1994)字第2827号  | 
   汪开太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法那禾村  | 
   118.74平方米  | 
  
  
   3  | 
   
  | 
   
  | 
   
  | 
   
  | 
   
  | 
   
  | 
  
 
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 2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