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能集用(1994)字第091号
余庆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元谋县元马镇清和社区康家村
384.5平方米
2
3
公告单位:元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 12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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