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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85号

日期:2022年06月2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陆顺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3R9Q88

经营者:杨金萍,女,彝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现年42岁,初中文化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二号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陆顺百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5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杨金萍于2015年04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又办理了《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二号街开设“元谋县黄瓜园镇陆顺百货店”,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二号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陆顺百货店经营的14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0.00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工贸城北区一号至二号,净含量:410ml,生产日期:2019-10-22,保质期:二年”的李锦记蒸鱼豉油24瓶,在保质期内以12.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1瓶,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0年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0.00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工贸城北区一号至二号,净含量:410ml,生产日期:2019-4-23,保质期:二年”的李锦记蒸鱼豉油24瓶,在保质期内以12.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2瓶,剩余1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50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生产者:南阳市南峰调味品有限公司,厂址:南阳市独山森林公园路口,净含量:600ml,生产日期:2020/3/26,保质期:二年”的九味佳白醋24瓶,在保质期内以5.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1瓶,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0年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50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生产者:昆明点泉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区七甸街道马郎社区汤池凹村,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19/11/23,保质期:18个月”的家思美精制白米醋20瓶,在保质期内以3.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7瓶,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19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6.50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生产者:安顺市百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小坡村窑坑,,净含量:280ml,生产日期:20180802,保质期:12个月”的百岁芝麻香油15瓶,在保质期内以8.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瓶,剩余8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20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生产厂名:佛山市广古调味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12-9号,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0/06/29,保质期:18个月”的广古番茄沙司24瓶,在保质期内以4.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6瓶,剩余8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8.00元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制造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县晨光科技园区(富顺县宋渡路南段11号),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1/03/19,保质期:18个月”的美乐香辣酱12瓶,在保质期内以10.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瓶,剩余6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8、当事人于2020年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7.50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标签标示“生产者:陕西省三原添亿家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400ml,生产日期:20191122,保质期:18个月”的万里香食芝麻油24瓶,在保质期内以10.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9瓶,剩余5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9、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0.80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黄瓜园镇利民百货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小飞人食品厂,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溜龙工业区,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21/04/15,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的小飞人芒果果肉12袋,在保质期内以1.5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剩余9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0、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0.80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黄瓜园镇利民百货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小飞人食品厂,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溜龙工业区,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21/04/15,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的小飞人白桃果肉12袋,在保质期内以1.50元/袋销售了3袋,剩余9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1、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2.60元/袋的价格,从昆明经开区君发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生产商: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区,净含量:115克,生产日期:20210114,保质期:10个月”的熊字饼48袋,在保质期内以3.5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1袋,剩余7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2、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4.00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城购进瓶身标签标示“生产商:中山市昊兴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曹安南路12号,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0306,保质期:12个月”的华生苹果醋饮料24瓶,在保质期内以5.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0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3、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00元/袋的价格,从昆明经开区君发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制造商: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玉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区,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210114,保质期:10个月”的好吃点香脆杏仁饼48袋,在保质期内以4.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6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4、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00元/袋的价格,从昆明经开区君发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制造商: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玉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区,净含量:115克,生产日期:20210111,保质期:10个月”的好吃点手指饼48袋,在保质期内以4.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5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93.5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营业执照》和《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金萍的公民身份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涉案食品照片1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义务。

2022年6月16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6月20日,经营者杨金萍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要求举行听证,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本人原在黄瓜园黄江公路农贸市场大门口经营,因2020年9月份黄瓜园农贸市场搬迁,导致人流量大量减少,生意一落千丈,出现压货,生意无法正常运行,到2021年6月份搬迁到现在的经营场所,也就是黄瓜园二号街经营,到了新的环境,接触新的顾客,顾客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加上家里事情繁杂,自己未能及时检查,导致食品超过保质期也没有及时发现,在此之前也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顾客的投诉,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也未给顾客造成危害,对本店存在的问题接受批评和教育,并愿意立即自查,以后决不犯类似的问题;2.大女儿今年上大一,二孩上幼儿园,有一位七十八岁的老人要赡养,老人脑梗导致半边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开支主要来源于这个店的经营。本人已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在今后一定把好进货关、销售关,并积极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此后不再发生类似事。

经复核,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锦记蒸鱼豉油15瓶、九味佳白醋3瓶、家思美精制白米醋3瓶、百岁芝麻香油8瓶、广古番茄沙司8瓶、美乐香辣酱6瓶、万里香食用植物调和油5瓶、小飞人芒果果肉9袋、小飞人白桃果肉9袋、熊字饼7袋、华生堂苹果醋饮料4瓶、好吃点香脆杏仁饼2袋、好吃点手指饼3袋;

二、处以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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