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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86号

日期:2022年06月2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钱缘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MH1A5R

经营者:文忠湘,女,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现年46岁,高中文化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四号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钱缘百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6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文忠湘于2020年07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又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四号街开设“元谋县黄瓜园镇钱缘百货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烟花爆竹、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四号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钱缘百货店经营的7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销货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4.2元/盒的价格,从昆明市官渡区明美调味品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生产商: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3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10-23”的青芥辣调味酱24盒,在保质期内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9盒,剩余15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6.1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市官渡区明美调味品经营部购进瓶身标示“德阳树上鲜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净含量:130ml,保质期:室温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413”的树上鲜花椒油12瓶,在保质期内以7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瓶,剩余5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3元/瓶的价格从昆明新广丰市场购进瓶身标示“生产企业:山东东阿咏珍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4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912”的玉竹秋梨膏12瓶,在保质期内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4.2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市官渡区明美调味品经营部购进瓶身标示“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210g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11.05”的风味水豆鼓24瓶,在保质期内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0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8.1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市官渡区明美调味品经营部购进瓶身标示“加工厂: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0ml,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90704”的海天蒸鱼鼓油12瓶,在保质期内以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瓶,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5.9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市官渡区明美调味品经营部购进瓶身标示“加工厂: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829”的海天料酒12瓶,在保质期内以7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0瓶,剩余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2.3元/袋的价格从昆明市官渡区明美调味品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制造商:弥渡县建林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3/04”的酸腌菜15袋,在保质期内以3元/的价格袋销售了10袋,剩余5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6.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已送达当事人;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文忠湘的公民身份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涉案食品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义务。

2022年5月26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商店管理存在不足。自1999年经营至今,期间从未受过任何处罚,首次违法,也未发生过食品纠纷问题。2022年5月7日被查出部分过期食品,经营者作为负责人深感抱歉,已经进行总结和反思,以后认真检查食品不出现类似情况;2.商店经营困难。今年以来,由于疫情反复发作影响极大还有电商的冲击真是雪上加霜。2018年1月24日,经营者母亲在昆明昆华医院检查出血小板增多,从那时就开始了漫长的住院治疗,2019年6月1日突发大面积脑梗塞、房颤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使我心力交瘁。母亲住院期间商店基本关门,经营者离异独自扶养儿子,供儿子上大学和生活就靠经营店铺维持;3.本商店从没有收到过消费者因购买食品而造成的危害的投诉举报。

经复核,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且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无主观上故意违法,且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调味酱15盒、树上鲜花椒油5瓶、玉竹秋梨膏4瓶、风味水豆鼓4瓶、海天蒸鱼鼓油3瓶、海天料酒2瓶、酸腌菜5袋;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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