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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92号

日期:2022年09月2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BPEGKT4Y

经营者:陈兴华,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现年58岁,高中文化

2022年5月26日网民姜某某留言称“元谋五福家园以买山药粉涉嫌传销,有工作人员给顾客抽血从而非法行医给客户推销山药粉1万多成为会员发展下线。都是老年人,每周四会有很多老年人进去洗脑涉嫌虚假宣传,能治疗癌症,很多慢性病,忘(望)有关部门严厉整顿,地址,老中医院对面街道,万利火锅店旁”。接到元谋县人民政府网站网民留言办理通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5月27日和6月10日,依法对位于老中医院对面街道,万利火锅店旁的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也就是网民所说的“元谋五福家园”)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镁强化山药复合粉、钙硒营养强化山药复合粉、VC强化山药复合粉等产品、记录本、账册等和“新时代新家园共建五福家园”“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 中国人需要一场膳食革命”“五福家园强化营养食品调整反应症状”等宣传单,经营场所内墙上悬挂经营者自己制作和顾客赠送的写有“五福家园高钙善(膳)食营养素调理好我12年痛风”、“五福家园高钙善(膳)食营养素调理好我多年肺部结节 肠息肉 冠心病”等字样的锦旗,但未查见向老年人开展诸如讲座之类的现场活动。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2022年5月27日,经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账册、现场资料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92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顾客及经营者称之为“五福家园”)之前名称叫“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健康服务中心”,是由杨静、陈兴华、文**、周**四人合伙经营,2019年1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静,经营范围::营养健康咨询、健身咨询、非医疗性保健按摩、浴足、生活美容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保健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械零售。2021年3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因杨静忙于照顾小孩,没有时间在店里管理,其他几个合伙人认为杨静文化有点低,不适宜当负责人,一致推荐陈兴华做负责人,2022年5月26日,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改名为“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经营者:陈兴华,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一般经营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品销售。仍然是由杨静、陈兴华、文**、周**四人合伙经营人,不分红,也没有签订合伙协议。

之前的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健康服务中心和现在的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的经营模式都是:经营者向顾客宣传推荐产品,并将顾客分为两类:批发客户和零售客户,由顾客自愿选择。选择批发客户的,由陈兴华、文**等4人各自根据客源帮他们向“中奥五福集团”申请星级站、普通站。申请星级站的,出资29600元可以得到44900元的产品,享受批发价;申请普通站的,出资14800元可以得到22500元的产品,也享受批发价;只是保养一下,不申请站级的,就只享受全国统一零售价,产品统一由“中奥五福集团”总部发送。每申请成功一单星级站,推荐人可得1500元的产品,普通站可得750元产品,零售价的可得150元产品,所得产品推荐人可以自己食用,也可以出售。

具体操作方法是:客户通过经营者自己宣传推介或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到店里,陈兴华他们用“一滴血采血仪器(显微影像分析仪)”采取客户的血液进行分析和客户自述的身体症状,对照他们开具的《五福家园检测记录表》记录的症状配比他们销售的镁强化山药复合粉、钙硒营养强化山药复合粉、VC强化山药复合粉等产品让客户食用,宣称按他们的配比食用后,身体存在的诸如痛风、高血压、肺部结节、肠息肉、冠心病等症状能调理好、能改善身体症状。

陈兴华、文**、周**、杨静通过宣传他们的产品具有保健和预防疾病的作用和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来店购买产品的大多是老年人,他们不会使用电脑和智能手机和配比食用产品,由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提供平台,文**帮他们申请星级站或普通站下单买产品,产品寄到店里。

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实施扣押的下列产品外包装标注情况:

1.“百拇”VE强化山药复合粉,营养素固体饮料,全国统一价:100元/桶,净含量200克/桶,配料:怀山药粉、碳酸钙、麦芽糊精、木薯淀粉、抗坏血酸钙、葡萄糖酸钙、维生素E、甜菊糖苷,执行标准:G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230006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1007,有效期至20231006,营养声称: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RNI标准”,适当食用,满足VE强化补充需要,发挥VE的作用,产地:中国·焦作,生产企业: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武陟县山涛路876号,服务电话:400-805-5599转五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

2.“百拇”镁强化山药复合粉,植物固体饮料,全国统一价:150元/桶,净含量200克/桶,配料:怀山药粉、碳酸钙、麦芽糊精、木薯淀粉、抗坏血酸钙、葡萄糖酸钙、葡萄糖酸镁、甜菊糖苷,执行标准:G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230006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316,有效期至20240315,营养声称: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RNI标准”,适当食用,满足镁强化补充需要,发挥镁的作用,产地:中国·焦作,生产企业: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武陟县山涛路876号,服务电话:400-805-5599转五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

3.“百拇”牛磺酸强化山药复合粉,植物固体饮料,全国统一价:150元/桶,净含量200克/桶,配料:怀山药粉、碳酸钙、麦芽糊精、木薯淀粉、抗坏血酸钙、葡萄糖酸钙、牛磺酸、甜菊糖苷,执行标准:G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230006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118,有效期至20240117,营养声称: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RNI标准”,适当食用,满足牛磺酸强化补充需要,发挥牛磺酸的作用,产地:中国·焦作,生产企业: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武陟县山涛路876号,服务电话:400-805-5599转五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

4.“百拇”VC强化山药复合粉,植物固体饮料,全国统一价:100元/桶,净含量200克/桶,配料:怀山药粉、碳酸钙、麦芽糊精、木薯淀粉、抗坏血酸钙、葡萄糖酸钙、维生素C、甜菊糖苷,执行标准:G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230006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1108,有效期至20231107,营养声称: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RNI标准”,适当食用,满足VC强化补充需要,发挥VC的作用,产地:中国·焦作,生产企业: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武陟县山涛路876号,服务电话:400-805-5599转五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

5.“百拇”铁强化山药复合粉,植物固体饮料,全国统一价:100元/桶,净含量200克/桶,配料:怀山药粉、葡萄糖酸亚铁,执行标准:G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72100493,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0409,营养声称: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RNI标准”,适当食用铁强化食品,满足人体对铁的需要,产地:河南省新乡市,生产企业:河南金创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政府西北1000米处,服务电话:400-8055599。

6.“百拇”钙硒营养强化山药复合粉,山药复合粉,全国统一价:150元/桶,净含量200克/桶,配料:山药片、大米、薏米、葛根粉、碳酸钙、三氯蔗糖、亚硒酸钠,执行标准:Q/JLSK0050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230006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1025,有效期至20231024,营养声称: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RNI标准”,适当食用,满足钙硒营养强化补充需要,发挥钙硒的作用,产地:中国·焦作,生产企业: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武陟县山涛路876号,服务电话:400-805-5599转五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

7.“百拇”山药双歧因子粉,双歧因子粉,全国统一价:180元/桶,净含量200克/桶,配料:怀山药粉、苦荞粉、葛根粉、鹰嘴豆粉、黑米粉、茯苓粉、低聚木糖,执行标准:GB 1964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230006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1202,有效期至20231201,营养声称: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RNI标准”,适当食用,满足日常营养补充需要用,产地:中国·焦作,生产企业: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武陟县山涛路876号,服务电话:400-805-5599转五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

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有可明显改善身体病症、调理身体机能、自愈能力增强、具有保健和预防疾病等性能及功效说明。经查询执行标准:GB/T29602是固体饮料的国家标准;执行标准:GB 19640是冲调谷物制品的国家标准。

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所销售的钙硒营养强化山药复合粉、铁强化山药复合粉、山药双歧因子粉等“百拇”系列山药复合粉实际上只是固体饮料、冲调谷物制品类的普通预包装食品,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是特殊食品,不具有保健和预防疾病等性能及功效,但当事人把产品中的某一种微量元素(如VC、VE铁、镁、牛磺酸等)作为宣传重点,称混合搭配食用可以明显改善身体病症、调理身体各种症状,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和合伙人还自己制作锦旗,称自己多年的双肾结石囊肿、痛风、偏头痛被调理好,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同时,我局通过对购买过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产品的客户进行调查,也证实了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经调查,当事人不涉及传销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5日解除了2022年5月27日扣押的当事人的7种产品和账册,

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元谋县人民政府网站网民留言办理通知》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和抽样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陈兴华询问笔录5份、文光福询问笔录4份、周国琼和杨静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经营模式及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经营者陈兴华及合伙人文**、周**、杨静的公民身份情况;

7.消费者的调查笔录4份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和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产品的图片11张,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和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情况以及消费者的公民身份情况;

8.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五福家园检测记录表》复印件72份,证明当事人采用“显微影像分析仪”对客户进行检测,记录身体症状,建立健康信息,对照记录表记录的身体症状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9.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宣传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及向客户宣传食用其配比销售的产品对改善身体存在症状、调理身体会取得明显效果,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10.经营者陈兴华提供的产品生产商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4份,《检验报告》复印件5份;河南金创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生产厂家及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的情况;

11.经营场所查获的宣传单3份,证明当事人宣传自己销售的产品能预防身体不适、立助健康、为身体健康保驾护航等及销售产品的零售价;

12.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提取的锦旗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利用锦旗,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2022年9月2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9月7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1.元谋县元马叶子营养食品店2022年5月26日才转过来经营,经营时间短,没有赚到钱;2.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3.从业人员部分系下岗职工,生活非常艰难。经营者陈兴华系1989年8月虎跳滩水电站的下岗职工,到现在都没有工作,家在农村,快到60岁了,也没有其它收入,生活非常艰难。合伙人文**是江边供销社下岗职工,也是乌东德电站的移民搬迁户,在安置过程中连房子都搞落了,至今没有住房,一家四口人住在一间租的小房子内住,生活艰难。合伙人杨静也是乌东德水电站移民搬迁户,由于土地未分到,迫使老公长期在外地打工还房贷,由于受疫情影响也没有赚到钱,家中又有位80多岁的老母亲,杨静带孩子的同时还要照管80多岁的老母亲,所以生活也十分艰难;4.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积极证据材料。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1、2、4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生意难做,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积极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生意难做,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积极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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