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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34号

日期:2022年11月08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佟话人生古法美养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QC8CF8J

经营者:文春香,女,汉族,1982年6月19日生,现年40岁,初中学历

2022年9月26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医疗器械领域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佟话人生古法美养会所”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9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服装、服饰、珠宝首饰、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生活美容、按摩服务;商品市场推广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健康信息咨询服务。

2022年9月26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医疗器械领域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佟话人生古法美养会所”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以下第一类医疗器械:

1.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60元/盒的价格从大连佟话人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医用冷敷贴10盒(外包装颜色为黄色,写有“佟话人生肩颈型”字样。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规格型号:12×15cm×6贴,制造商:陕西瑞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陕汉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01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编号:陕汉械备20200002号,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陕汉械备20200002号,生产日期20210301,生产批号: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销售了5盒,销售价为128元/盒,剩余5盒。

2.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45元/盒的价格从大连佟话人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酸麻痛胀冷敷贴10盒(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酸麻痛胀冷敷贴,型号规格:10cm×13cm,7贴/盒,备案人/生产企业:青海奇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青西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2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青宁械备20150007号,生产批号:20101602,生产日期20201016,失效日期:20231015),销售了7盒,销售价为99元/盒,剩余3盒。

3.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60元/盒的价格从大连佟话人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医用冷敷贴10盒(外包装颜色为红白相间,写有“佟话人生滑膜炎型”字样。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规格型号:14.5×19.5cm,制造商:陕西瑞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陕汉械备20200001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编号:陕汉械备20200002号,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陕汉械备 20200002号,生产日期:20210301,生产批号: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销售了4盒,销售价为128元/盒,剩余6盒。

4.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60元/盒的价格从大连佟话人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医用冷敷贴10盒(外包装颜色为粉红色,并写有“佟话人生筋骨型”字样。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规格型号:14.5×19.5cm,制造商:陕西瑞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陕汉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01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编号:陕汉械备20200002号,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陕汉械备20200002号,生产日期:20210301,生产批号: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销售了5盒,销售价为128元/盒,剩余5盒。

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4830元。

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文春香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1张及医疗器械外包装标签标识照片1张,证明查获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情况;

6.大连佟话人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随货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情况。

2022年10月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经营规模小,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个体工商户条例》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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