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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3〕33号

日期:2023年05月05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李成。

2023年3月2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摩诃社区小能禹村路口108国道往黄瓜园方向300米处东侧开展砂、石资源经营专项检查,查获李成未经登记从事砂、石料经营活动。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2年3月20日开始在元谋县元马镇摩诃社区小能禹村路口108国道往黄瓜园方向300米处东侧经营水洗砂和毛砂(废料),后于2023年1月12日开始增加经营公分石。经营期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2023年3月2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摩诃社区小能禹村路口108国道往黄瓜园方向300米处东侧开展砂、石资源经营专项检查,查获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砂、石料经营活动,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3月20日从元谋县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以45元/吨的价格购进水洗砂434.39吨,以56元/吨的价格销售了364.39吨,剩余70吨,于2023年3月20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4325.84元,获得违法所得4008.29元。

2.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从元谋县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以29元/吨的价格购进毛砂(废料)834.12吨,以36元/吨的价格销售了814.12吨,剩余20吨,于2023年3月20日被查获。货值30028.32元,获得违法所得5698.84元。

3.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3月20日从元谋铁建石业有限公司(多克上石场),以39元/吨的价格购进公分石(一号料)186.98吨,以43元/吨的价格销售了126.98吨,剩余60吨,于2023年3月20日被查获。货值8040.14元,获得违法所得507.92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上述砂、石料货值62394.3元,获得违法所得10215.05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砂、石料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3年3月20日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砂、石料经营活动的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砂、石料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砂、石料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李成,被调查人员候向东、冉国正的公民身份情况;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采矿许可证2份、销售单据19张,当事人李成在元谋县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购砂料的出货明细表2张,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涉案物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情况。

2023年4月1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砂、石料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且属首次违法,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登记从事砂、石料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15.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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